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3: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23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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