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21: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18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法務部或
法醫師公會。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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