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4 22: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10 條
被付懲戒法醫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必要時,
得准其再予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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