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2 20: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 4 條
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補發;損壞者,準用第二條
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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