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8: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志工暨社會志工入監輔導應行注意事項 17
十七、實施輔導應注意戒護安全(如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等),
      如認有安全顧慮或有言語、肢體上的攻擊情形,應立即停止輔導,
      並通知管教人員。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訂定
17
十七、實施輔導應注意戒護安全(如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等),
      如認有安全顧慮或有言語、肢體上的攻擊情形,應立即停止輔導,
      並通知管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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