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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7 14: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 8 條
受審查之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曾受懲處累計達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上。
四、違反檢察官守則,情節重大。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第 8 條
受審查之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曾受懲處累計達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上。
四、違反檢察官守則,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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