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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20 02: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以舉手或無記名方式表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以舉手或無記名方式表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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