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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9 10: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12 條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另予考績、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
案件,應由現職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
會審議。但下列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各相關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等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會審議:
一、調本部或所屬機關辦事人員,於調辦事期間所生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
    ,由調辦事機關辦理。
二、已調任本部或所屬機關人員,其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事實發生機
    關辦理。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機關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得基於業務
    督考由該署主動檢討辦理。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12 條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另予考績、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
案件,應由現職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
會審議。但下列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各相關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等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會審議:
一、調本部或所屬機關辦事人員,於調辦事期間所生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
    ,由調辦事機關辦理。
二、已調任本部或所屬機關人員,其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事實發生機
    關辦理。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機關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得基於業務
    督考由該署主動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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