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8: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7 條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
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
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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