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5: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3
三、矯正機關受理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前,應對該機關學校、
    團體或個人之背景資料充分瞭解,並考量矯正機關設施、人力之配合
    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管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3
三、矯正機關受理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前,應對該機關學校、
    團體或個人之背景資料充分瞭解,並考量矯正機關設施、人力之配合
    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管理。
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3
三、各監院所受理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前,應對該機關學校、
    團體或個人之背景資料充分瞭解,並考量各監院所設施、人力之配合
    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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