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4: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6
六、分校得設教務、總務兩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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