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2: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2
二、補習學校於矯正機關設置分校,為力求學校化及避免標記作用,其名
    稱以各該校分校稱之。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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