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7: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3
三、矯正機關為處理重大事故,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由機關
    首長擔任總指揮,負責指揮督導相關事宜。小組成員及任務分配情形
    應造冊報部。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3
三、矯正機關為處理重大事故,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由機關
    首長擔任總指揮,負責指揮督導相關事宜。小組成員及任務分配情形
    應造冊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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