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12: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7
7.本署應提供公訴檢察官與法院法官蒞庭對應表及公訴檢察官聯繫電話分
  機、傳真號碼表等,交付花蓮律師公會,以供告訴代理人主動與公訴檢
  察官取得聯繫。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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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署應提供公訴檢察官與法院法官蒞庭對應表及公訴檢察官聯繫電話分
  機、傳真號碼表等,交付花蓮律師公會,以供告訴代理人主動與公訴檢
  察官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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