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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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準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12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準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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