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0 10: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準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12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準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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