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0: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協助扶助法律基金會辦理遠距接見作業要點 4
四、申請人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表一)於申請接見前十天親自
    到署、掛號郵寄、網路郵件或傳真文件申請方式向地檢署申請辦理遠
    距接見。
    地檢署每星期指定一個上午或下午,提供一組遠距視訊系統接受辦理
    遠距接見一次,每次每位在監所之人犯或收容人使用時間以一小時為
    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經檢察署審查核准後由指定專責人員登錄遠距接見排程系統,並以電
    話或網路郵件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及副知辦理遠距
    接見之監所。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4
四、申請人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 1) 於申請接見前 10 天親
    自到署、掛號郵寄、網路郵件或傳真文件申請方式向地檢署申請辦理
    遠距接見。
    地檢署每星期指定一個上午或下午,提供 1  組遠距視訊系統接受辦
    理遠距接見一次,每次每位在監所之人犯或收容人使用時間以 1  小
    時為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經檢察署審查核准後由指定專責人員登錄遠距接見排程系統,並以電
    話或網路郵件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及副知辦理遠距
    接見之監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