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3 16: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18
十八、對收容人之管理,應注意各房不得有由收容人私下推舉「房長」及
      「總管」之情形,平時應利用收容人個別談話或其他方式晤談,並
      作成輔導紀錄,以充分掌握收容人之動態,發現問題所在,適時予
      以疏導解決;對於衰老疾病、精神異常、弱智以及女性化之男性收
      容人,應加強照護觀察及實施個別談話輔導。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18
十八、對收容人之管理,應注意各房不得有由收容人私下推舉「房長」及
      「總管」之情形,平時應利用收容人個別談話或其他方式晤談,並
      作成輔導紀錄,以充分掌握收容人之動態,發現問題所在,適時予
      以疏導解決;對於衰老疾病、精神異常、弱智以及女性化之男性收
      容人,應加強照護觀察及實施個別談話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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