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0: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4
四、視同作業之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撤換:
 (一) 發現與前述各項調用條件不符合之情事者。
 (二) 違反所規。
 (三) 工作不力。
 (四) 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訂定
4
四、視同作業之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撤換:
 (一) 發現與前述各項調用條件不符合之情事者。
 (二) 違反所規。
 (三) 工作不力。
 (四) 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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