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6 10: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9
九  矯正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分區邀集教誨志工相互觀摩並舉行座
    談會,交換工作意見。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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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矯正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分區邀集教誨志工相互觀摩並舉行座
    談會,交換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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