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23: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32
三十二、 出納管理單位應依規定,對得標廠商將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
         金,廠商持原繳納押標金之收據,換取履約保證金之收據。出
         納管理單位應即於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已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如有應補足 (或應退) 之差額,應於辦理補繳或退還程序後,
         始開立收取履約保證金收據交付廠商。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32
三十二、 出納管理單位應依規定,對得標廠商將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
         金,廠商持原繳納押標金之收據,換取履約保證金之收據。出
         納管理單位應即於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已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如有應補足 (或應退) 之差額,應於辦理補繳或退還程序後,
         始開立收取履約保證金收據交付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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