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建築班勤務注意事項 15
十五、雜役應依規定遴用,按月嚴密考核,如有不適任應即撤換。新配業
      之收容人應即瞭解其基本資料、案情內容、有無另案、情緒變化、
      同案人、紋身、入珠、身體狀況等,並明確告知應遵守事項及禮節
      ,輔導其儘速適應工場作息,經常予以訪談,瞭解有無遭受欺凌情
      形,配房應由工場管理員為之,嚴禁假手雜役。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15
十五、雜役應依規定遴用,按月嚴密考核,如有不適任應即撤換。新配業
      之收容人應即瞭解其基本資料、案情內容、有無另案、情緒變化、
      同案人、紋身、入珠、身體狀況等,並明確告知應遵守事項及禮節
      ,輔導其儘速適應工場作息,經常予以訪談,瞭解有無遭受欺凌情
      形,配房應由工場管理員為之,嚴禁假手雜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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