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6: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因應節約能源注意事項 8
八、本所電費以往均由業務費支付,爾後改由業務費、囚人用費,作業廠
    商按比例分攤支付。
民國 91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8
八、本所電費以往均由業務費支付,爾後改由業務費、囚人用費,作業廠
    商按比例分攤支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