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3: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11
十一、戒送行程中至少每一小時應向戒護科安全回報一次,抵達目的地後
      及返回前亦須回報,萬一發生脫逃事故,應儘速以電話向戒護科長
      報告狀況及向附近警察單位請求協助緝捕。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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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戒送行程中至少每一小時應向戒護科安全回報一次,抵達目的地後
      及返回前亦須回報,萬一發生脫逃事故,應儘速以電話向戒護科長
      報告狀況及向附近警察單位請求協助緝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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