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9: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肺結核收容人移送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4
四  臺中監獄肺結核專區收容人核定容額為八十名、臺北監獄桃園分監肺
    結核專區核定容額為十八名,如實際收容人數未達核定容額上限時,
    應主動報請法務部核定移送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函報有案之
    收容人。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4
四  臺中監獄肺結核專區收容人核定容額為八十名、臺北監獄桃園分監肺
    結核專區核定容額為十八名,如實際收容人數未達核定容額上限時,
    應主動報請法務部核定移送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函報有案之
    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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