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3: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肺結核收容人移送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3
三  法務部對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函報移送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
    桃園分監之肺結核收容人,依左列順序核定移送:
 (一) 罹開放性肺結核症收容人。
 (二) 罹非開放性肺結核症而病情嚴重之收容人。
 (三) 前二款之收容人病情輕重相同者,以無隔離病房或醫療設備較差之
      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收容人為優先。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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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務部對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函報移送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
    桃園分監之肺結核收容人,依左列順序核定移送:
 (一) 罹開放性肺結核症收容人。
 (二) 罹非開放性肺結核症而病情嚴重之收容人。
 (三) 前二款之收容人病情輕重相同者,以無隔離病房或醫療設備較差之
      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收容人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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