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9: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仲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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