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8: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精神病受刑人移送臺灣臺北監獄桃園第一分監注意事項 6
六  各監獄移送該分監之精神病受刑人,經治療痊癒,或於治療後,其病
    情已減輕或穩定,或有本注意事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經主管醫師認定
    毋須繼續治療者,得檢附斷證明書,函報本核准後,送還原監獄繼續
    執行,原執行監獄不得拒收。
民國 74 年 02 月 02 日訂定
6
六  各監獄移送該分監之精神病受刑人,經治療痊癒,或於治療後,其病
    情已減輕或穩定,或有本注意事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經主管醫師認定
    毋須繼續治療者,得檢附斷證明書,函報本核准後,送還原監獄繼續
    執行,原執行監獄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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