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5: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8
八  病患得酌給適當之飲食。
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
8
八  病患得酌給適當之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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