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7: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同一地區機關如有實際需要,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集中採購。
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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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同一地區機關如有實際需要,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集中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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