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9: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各機關代辦收容人自購藥品,應將藥品名稱、品牌及規格等詳列,並
    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及訂定契約。
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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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機關代辦收容人自購藥品,應將藥品名稱、品牌及規格等詳列,並
    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及訂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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