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3: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26 條
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
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26 條
(受託人責任)
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
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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