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5: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廣告設計班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對於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應以耐心及職業道德觀念,帶領學生對職業
    技能產生興趣、有信心、用心的去學習一技之長。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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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對於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應以耐心及職業道德觀念,帶領學生對職業
    技能產生興趣、有信心、用心的去學習一技之長。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