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實習材料使用後,應將可再用、可收回及不可收回廢料,分別置放於
    固定場所並注意安全及定期處理。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9
九  實習材料使用後,應將可再用、可收回及不可收回廢料,分別置放於
    固定場所並注意安全及定期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