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5: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20
二十  實習之廢油料應予回收,收集於固定容器內,不得隨意置棄。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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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實習之廢油料應予回收,收集於固定容器內,不得隨意置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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