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6: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7
十七、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7
十七  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