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14: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9
九、機密檔案,應使用專用封套裝封,封口加蓋印章。另備保險箱或其他
    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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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密檔案,應使用專用封套裝封,封口加蓋印章。另備保險箱或其他
    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
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9
九、機密檔案,應使用專用封套裝封,封口加蓋印章。另備保險箱或其他
    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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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點收與保管
一  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先行查驗歸檔案件是否已確實辦畢及已填妥保存年
    限及分類號,並將已辦畢之案件逐件逐頁編碼。
二  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文件,如有下列情形者,退還承辦單位補正,再重
    新辦理點收。
 (一) 案件或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 歸檔文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記不符者。
 (三) 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
 (四) 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五) 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三  機密檔案,應使用專用封套裝封,封口加蓋印章。另備保險箱或其他
    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
四  檔案保管場所,不得擅自進入。
民國 90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4
肆  點收與保管
一  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文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文件不全者退還補正。
 (二) 歸檔文件與歸檔表之登記不符者,退還承辦人更正。
 (三) 附件漏送或附件未全,或未經簽准而抽存者,退還補正。
二  機密檔案,應使用密封式鐵櫃保管。
三  各科室依規定將歸檔之文卷,由承辦人員將文卷逐冊登入科室歸檔簿
    送交檔案室由管檔人員點收。
四  檔案保管場所,不得擅自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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