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23: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衛生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典獄長
    或秘書兼任;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醫學、藥學、預防醫學、
    環保、心理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3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典獄長
    或秘書兼任;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醫學、藥學、預防醫學、
    環保、心理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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