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4: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接見須知 6
六  接見時應由本所指定之職員監同在場並將接見之談話要旨記載於接見
    表。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6
六  接見時應由本所指定之職員監同在場並將接見之談話要旨記載於接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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