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23: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接見須知 1
一  請求接見被收容少年以下簡稱少年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殊
    情形經主任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登記處說名事由經
    服務人員分別將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少年之關係填入接見表送經本
    所長核准後始得接見,請求接見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拒接見:
    1 未帶身份證明文件者。
    2 形跡可疑者。
    3 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人者。
    4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1
一  請求接見被收容少年以下簡稱少年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殊
    情形經主任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登記處說名事由經
    服務人員分別將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少年之關係填入接見表送經本
    所長核准後始得接見,請求接見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拒接見:
    1 未帶身份證明文件者。
    2 形跡可疑者。
    3 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人者。
    4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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