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6: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明陽中學學生申請郵寄包裹實施要點 3
三、學生申請郵寄包裏,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之包裏寄達並領取後需屆
    滿一個月,始可再重新提出申請。包裏之寄件人,須為學生之親屬。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3
三、學生申請郵寄包裏,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之包裏寄達並領取後需屆
    滿一個月,始可再重新提出申請。包裏之寄件人,須為學生之親屬。
民國 89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3
三  學生申請郵寄包裏,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之包裏寄達並領取後需屆
    滿一個月,始可再重新提出申請。包裏之寄件人,須為學生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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