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4: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候補委員或補選 (推) 舉產生之委
    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