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20: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 7
七  各機關政風佐理人員職務出缺,得先就請調服務人員名冊中優先派補
    ,在未完成派補或註銷前,該地區之相當職務,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
    人員暨由所屬現職人員調任外,不得進用非現職政風人員。
民國 88 年 11 月 25 日訂定
7
七  各機關政風佐理人員職務出缺,得先就請調服務人員名冊中優先派補
    ,在未完成派補或註銷前,該地區之相當職務,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
    人員暨由所屬現職人員調任外,不得進用非現職政風人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