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1: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6 條
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
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
,得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6 條
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
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
,得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第 6 條
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
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但原申報表不得抽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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