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6: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
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