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6 08: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 8 條
辦理接見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但有特別事由
經校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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