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4 08: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 4 條
請求接見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學生姓名及其與
學生之關係陳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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