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注意配房配業:對幫派同夥分子應予打散,化整為零,分配於不同舍
    房和作業單位,以避免互通聲息,成群結黨,惹生事端,並對其於所
    配舍房之言行,嚴加考核。
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3
三  注意配房配業:對幫派同夥分子應予打散,化整為零,分配於不同舍
    房和作業單位,以避免互通聲息,成群結黨,惹生事端,並對其於所
    配舍房之言行,嚴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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