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6: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3 條
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
析報告。但對於一年內分期執行或多次執行而入校者,得以覆查報告代之
。
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一般教
學部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者,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後,提報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43 條
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
析報告。但對於一年內分期執行或多次執行而入校者,得以覆查報告代之
。
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一般教
學部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者,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後,提報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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