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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9 08: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9 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
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六十分者為及格
。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矯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9 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
  二十,課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六十分者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矯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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