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20: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4 條
本訓練之專業課程應包括人格輔導、心理諮商及少年矯正教育等課程,其
訓練期間為六週。
前項訓練計畫及課程科目,由矯訓所另定之。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4 條
  本訓練之專業課程應包括人格輔導、心理諮商及少年矯正教育等課程,其訓練期間
  為六週。
  前項訓練計畫及課程科目,由矯訓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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